一、
特別股股息訂為年利率3%,依實際發行價格計算之,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決算書表後,由董事會訂定特別股分配股息基準日,據以支付上一年度應發之股息,各發行年度現金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
二、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完納稅捐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發放特別股股息。
三、
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按股息率以年複利計算,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
四、
甲種特別股除領取定率股息外,不得參與以盈餘及普通股現金增資溢價之資本公積轉作股本及現金之分派。
五、
甲種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六、
甲種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會有表決權及選舉權,並有被選舉為董事及監察人之權利。
七、
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享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八、
甲種特別股自發行日起滿五年到期,於發行日起至期滿前二個月均得辦理轉換為普通股,換股比例訂為一股甲種特別股換一股普通股,惟於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之當年度不得參與分派轉換當年度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甲種特別股轉換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除法令另有限制外,與原發行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相同。
九、
甲種特別股到期後如未轉換,則由公司按實際原始發行價格,加計以前年度未發放之特別股股息,做為收回價格,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公司受理賣回請求,至遲應於期滿後三個月統一以現金贖回本特別股。若屆期公司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時,其未收回之甲種特別股權利,仍依前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公司全部收回為止。其股息亦依原訂股息率按實際延展期間以複利計算,不得損害甲種特別股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應有之權利。前述收回價格計算中所稱「實際原始發行價格」,係指甲種特別股發行時,股東實際繳納之認股價款;即以甲種特別股每股認股價格乘以認購股數所得之金額。
十、
如於甲種特別股收回前,公司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使甲種特別股股份減少時,每股甲種特別股收回價格之計算應依如下公式調整:
每股收回價格=每股之實際原始發行價格×〔減資前已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甲種特別股股數〕調整後每股收回價格不滿新臺幣壹元者,以壹元計。
十一、
甲種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非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通過,或特別股全部轉換為普通股,或買回前,不得撥充資本。本次現金增資案於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為最後定案之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會處理。